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课堂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一课堂的有益补充。为进一步服务学校立德树人中心工作,推进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互动互补、互相促进,实现学生活动课程化、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可测量化,探索建立一套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工作体系和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课堂学分工作,力求实现学生活动从多而杂向少而精,从有意思到有意义的转变,遵循打造广大底色和引领人心向学的主要原则,完善第二课堂活动的课程化体系,打造“第二课堂成绩单”品牌。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院级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
第二章 第二课堂学分要求及其类别
第四条 第二课堂学分要求
凡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通识类选修课之规定学分外,还必须至少累计获得7个第二课堂学分方能毕业;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医院)或本校医院证明身体有残障者可适当减免。
第五条 第二课堂学分类别
1.“三创”能力教育类:至少必修2个学分(美术与设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体育学院和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生至少必修1个学分);
2.美育体育教育类:至少必修2个学分;
3.思想成长教育类
4.实践公益教育类
第三章 第二课堂学分计算办法
第六条 第二课堂学分计算办法,详见附表。
第四章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基本程序
第七条 基本程序
一、非毕业生第二课堂学分每年9月集中认定一次,毕业生第二课堂学分毕业当年3月集中认定一次。
二、非毕业生每年9月10日-20日(毕业生毕业当年3月15日—25日),本人登录网上学分认证系统申请学分,并向所在学院团委提交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每年9月20日-9月25日,各班团支部考核小组对非毕业生进行材料审核。每年3月25日—30日,各班团支部考核小组对毕业生进行资料审核。
四、每年10月10日前,各学院团委考核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对申请学分的非毕业生进行学分评定。每年4月15日前,各学院团委考核小组对毕业生进行资料审核。
五、校团委每年10月20日前,对各学院非毕业生提交的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复审。校团委每年4月25日前,对各学院毕业生提交的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复审。
六、学生毕业前,由教务处审核是否达到第二课堂学分修读要求,校团委负责给学生发放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八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教务处负责对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的最终认定。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试行(学校批准的综合试点班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表
广州大学第二课堂学分计算办法
一、“三创”能力教育类
(一)学科竞赛项目:各级各类竞赛,如“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学术科技节各项比赛等;由各级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竞赛等。其中,校团委管理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奖或教务处管理的学科竞赛重点项目奖按以下分值计分(见表1);由各级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竞赛奖则分别降一等级计分。
表1:学科竞赛获奖可申请第二课堂学分分值
项 目 |
获奖级别 |
获奖等级或排名 |
可申请学分 |
学科 竞赛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6分 |
等级奖、单项奖或第2-18名 |
5分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2分 |
入围/参赛奖 |
1.5分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分 |
一等奖 |
4分 |
二等奖 |
3分 |
三等奖 |
2分 |
入围/优秀奖 |
1分 |
省级 |
特等奖 |
4分 |
一等奖 |
3分 |
二等奖 |
2分 |
三等奖 |
1分 |
入围/优秀奖 |
0.8分 |
市级 |
特等奖 |
3分 |
一等奖 |
2分 |
二等奖 |
1分 |
三等奖 |
0.8分 |
入围/优秀奖 |
0.6分 |
校级 |
特等奖 |
2分 |
一等奖 |
1.5分 |
二等奖 |
1分 |
三等奖 |
0.8分 |
入围/优秀奖 |
0.6分 |
|
学院级 |
一、二、三等奖 |
0.8—0.6分 |
|
优秀奖(或第四、五、六名) |
0.4分 |
备注: 1.集体项目可根据排名申请学分,方法是:前四名按排名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8,0.7,0.6,0.5,第五名以后均乘以调节系数0.4,乘以调节系数后的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按四舍五入法统计。 2.同一项目参加同一项各级比赛均获奖的,学分可以重复计算,但累计不超过6学分。 3.学院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活动立项作品,顺利结题的按相应等级最高计0.3学分。 4.获得金、银、铜奖的项目按相应等级比赛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计学分。 5.没有设置特等奖的比赛,一等奖按特等奖对待。竞赛项目奖项设置中没有明确规定特、一、二、三等奖或相当于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项一律按三等奖奖励。 |
(二)科技成果项目:指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或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各种专利、产品、软件、课件,申报并完成科研课题和社会调查等。
1.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 产品、软件、课件的技术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科研课题和社会调查以立项文件或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以上科技成果可申请第二课堂学分分值(见表2)。
表2:各种科技成果可申请第二课堂学分分值表
项 目 |
获奖名称和等级 |
可申请学分 |
论 文 |
国际权威刊物 |
第一作者 |
6分 |
国际学术刊物、全国核心刊物 |
第一作者 |
4分 |
全国性非核心刊物 |
第一作者 |
2分 |
公开出版物、学术会议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1分 |
专 利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2分 |
实用型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1.4分 |
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1 分 |
产品 项目 |
技术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2分 |
开发转让 |
第一开发人 |
1.4分 |
一般性研制 |
第一研制人 |
1分 |
科研 课题 |
国家级专项资助 |
第一完成人 |
2分 |
省部级专项资助 |
第一完成人 |
1分 |
校级专项资助 |
第一完成人 |
0.8分 |
学院级专项资助 |
第一完成人 |
0.5分 |
评为优秀科研成果或优秀调查报告的,根据实际情况最高计0.3学分。 |
备注:集体项目可根据排名申请学分,方法同学科竞赛项目。 |
2.美术(含摄影)或设计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学院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展览中选用者,计1学分;
(三)读书活动、学术报告及讲座活动:参加学院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读书活动、学术报告会、专题研讨会、网络视频
讲座等,每次计0.2学分,累计不超过1.5分。
(四)创新创业活动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立项项目并完成结题的计第二课堂学分。项目负责人学分标准如下:国家级:4分,省级:3分,校级:1分,院级:0.5分;参与学生按照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相应降1学分,校级降0.5学分,院级不降学分。
2.鼓励在校大学生创业。凡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项目,有交税证明的,核心团队成员每人(一般不超过6-8人)计2学分。
3.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完成规定科研任务的;参加专业社会调查,撰写了3000字以上专业调查报告的;参加创新实验,撰写了2000字以上实验报告的,经本专业老师评定合格的,每篇计1学分,最多不超过1学分。其他特殊的专业类创新创业活动,经学院确定,校团委审核,可最高计1个学分。
二、美育体育教育类
(一)经典百书诵读:凡参加学院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经典百书诵读活动,或撰写相关读书报告、心得体会,每次(篇)计0.2学分;通过学校组织的中华经典诵读机考的学生,计1学分。经典百书诵读方面至少应认定1学分。
(二)文体比赛项目:参加学院级及以上各种文(校园文化艺术节各类比赛)、体(各类田径、球类等)比赛获奖的学生,
给予相应学分。具体分值见表3。
表3:各种文体比赛获奖可申请第二课堂学分分值表
项 目 |
级别 |
获奖等级 |
可申请学分 |
文 体 比 赛 |
国际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6分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5分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4分 |
优秀奖(或第四、五、六名) |
2分 |
国家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5分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4分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3分 |
优秀奖(或第四、五、六名) |
2分 |
省市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4分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3分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2分 |
优秀奖(或第四、五、六名) |
1分 |
校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2分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1分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0.8分 |
优秀奖(或第四、五、六名) |
0.6分 |
院级 |
一、二、三等奖 |
0.8—0.6分 |
优秀奖(或第四、五、六名) |
0.4分 |
备注: 1.学院级及以上文体比赛项目中,获得“十佳”称号的学生,第一、第二名按同级一等奖计学分,第三至第五名按同级二等奖计学分,第六至第十名按同级三等奖计学分。集体项目可根据排名申请学分,方法同学科竞赛项目。 2.参加体育类竞技项目比赛破纪录者,除比赛获奖学分外,国家级计2学分;省市级计1.5学分;校级计1学分;院级计0.5学分。 3.同一项目参加同一项各级比赛均获奖的,学分可以重复计算,但累计不超过6学分。 4.学生参加学院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各类文体比赛,无获奖的,每次计0.2学分,累计不超过1.5分。 |
(三)学生参加学院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类活动,每次计0.1学分,累计不超过1.5分。
(四)文艺作品项目
1.在文学报刊、杂志上发表文学作品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分别计2分、1.2分、0.8分、0.4分。
2.学生的文章在学院级以上征文活动中获奖给予0.1-1学分(其中学院级0.1分、校级0.2分、市级0.4分、省级0.6分、国家级1分)。
3.学生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新闻报道,每篇计0.5学分(同一篇报道不重复计分)。
三、思想成长教育类
(一)学生参加党课学习并通过考核,计0.3学分。
(二)学院级及以上思想引领类主题报告会、团课、团日活动、党日活动等,每次计0.1学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当选学校“青马工程”学员并顺利结业,计1学分。
(四)在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受到表彰,根据实际情况最高计0.5分。见义勇为、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舍己救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根据实际情况最高计1学分。
(五)对参与社会、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精神文明活动作出贡献,取得成效,并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成员,按国家、省、市、校、院级,分别计每次2分、1分、0.8分、0.6分、0.4分计学分。
(六)学生担任学院主席团干部(含团委副书记),任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者加1学分;凡报名参加学院组织合唱团、运动会表演方阵学生经过筛选并坚持训练,直至表演结束加1学分。
四、实践公益教育类
(一)学生利用寒暑假参加或由校团委、学院团委主办,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校团委、学院团委认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如社会调查、“三下乡”活动、社区服务活动等。
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实践材料,撰写个人实践小结,并出具实践单位证明。实践时间累计一周以上(含一周),经考核合格计0.3学分(每学年度累计不超过1学分)。
(二)非寒暑假期间,学生参加由校团委、学院团委主办,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校团委、学院团委认定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岗位见习及其它实践活动的经历,参加与港澳台及国际交流访学的经历, 累计实践时间在8小时内的活动,每次计0.1学分;累计实践时间在8小时至16小时内的活动,每次计0.2学分;累计实践时间在16小时至64小时内的活动,每次计0.5学分;累计实践时间在64小时以上的,每次计0.8学分(每学年度累计不超过1.5学分)。
(三)学生参加由校团委、学院团委主办,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校团委、学院团委认定的包括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等在内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在8小时内的活动,每次计0.1学分;累计服务时间在8小时至16小时内的活动,每次计0.2学分;累计服务时间在16小时至64小时内的活动,每次计0.5学分;累计服务时间在64小时以上的,每次计0.8学分(每学年度累计不超过1.5学分)。
(四)学生参加“西部计划”、“山区计划”、“三支一扶”、海外服务等专项志愿服务,计1学分。
(五)参加无偿献血活动的,每次计0.2学分。
(六)参加由学校、学院主办的各类社会活动,包括礼仪文化、对外交流、招生宣讲、心理健康、信息调研等公益性社会服务工作,每次计0.1学分,累计不超过1学分。
(七)学生参加学位要求以外的各级各类技能培训、资格考试,并通过考核的,每项计0.5学分,累计不超过1学分。
(八)对参与社会、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实践公益活动作出贡献,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成员计2.5学分,获得省级荣誉的计1学分,获得校级荣誉计的0.5学分,获得院级荣誉的计0.2学分。
五、其他确需计算的学分,由校团委根据具体情况评定。